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赁期限。 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方式。 11.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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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需要具备的条款是: 1、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实施,它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 3、租赁物的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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