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资金去向:根据学者统计,从1980年代以来,全国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累计超过1.5万亿元。这笔巨额资金的去向一直混沌不清。赞成取消社会抚养费的人士认为,从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报告看,实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绝大部分用来支撑计划生育体系,甚至有的被挪作小金库,真正投入到孩子成长所需的公共资源上的却极为有限。 支持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的相关专家则认为,这些问题通过《条例》的修改,通过在贯彻执行上的强化和相关信息的透明,将有可能得到解决。 根据时间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到2014年12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将汇总各界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做出社会抚养费存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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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根据我国最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在2017年,对于不符合生育子女条件的公民,仍需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是其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不能免除。
现在还需要交社会抚养费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且具体数额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当事人的实际收入以及超生情节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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