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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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携带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 (2)本人的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证明; (4)本人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携带以上材料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如果当事人不想离婚,应该想办法挽回婚姻,而不是被动等待。如果当事人不想离婚,可以拒绝离婚请求。即便是女方诉讼离婚,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关系没有破裂,法院就不会判决双方离婚,因为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是双方关系确实破裂,不能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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