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此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提起;任何人不得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这种对起诉资格的限制是不能运用到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因为环境要素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其具有专屑权和排他权,因而也不可能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这样,当有人污染破坏环境时,便无人可对致害行为提起诉讼,但环境保护又和任何人都有关系。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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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域管辖而言,《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同一个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则这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1)纠纷双方自动和解。 (2)调解解决。即由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出面,协调纠纷双方,弄清纠纷事实,协商解决办法,最终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3)行政调解处理。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对环境纠纷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先行进行调解的方式,是当前解决环境纠纷最常用的方式。 (4)仲裁解决。是指由除环境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方式。 (5)诉讼解决。是指环境纠纷双方中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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