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事情里面有几个问题1、民间借贷约定之利益是有最高额限制的。依现行司法解释,最高额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超出部分无效。故你朋友与高利贷所签借贷合同,其产生的利息可能不会如合同所反映的那么高。2、关于所谓“诈骗罪”的问题,你们根本就不用去找什么证据来证明他的妻子不知情,现在不搞“有罪推定”。诈骗罪不是告诉才处理案件,按你所说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3、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除外。故须要有证据证明此欠款的性质,如用于赌博还款或未用于共同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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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双方或个人名下的的银行存款,在离婚时确认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看账号登记在谁名下。法院在处理银行存款时,范围一般仅限于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存款,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 2、看存款的时间。司法实践中,认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存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根据存款存入时间来判断。一般在结婚登记前存入的为个人财产,而结婚登记之后存入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看资金的来源。 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时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资金在婚后存入的。 4、看资金流水交易明细。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你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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