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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法院判给孩子的情形有哪些

2022-08-29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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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29 回复

专业分析: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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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夫妻一方经常实施家庭暴力;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六)夫妻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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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能判给女方的情形如下: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双方协议一致,由女方抚养的;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并表示想要随女方生活的;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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