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 1、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如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工,再增加50%。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按照死者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其中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10.4.1起 450元 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照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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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时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受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抚恤金。计算方法:可申请因公死亡,申请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丧葬费标准为单位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2.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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