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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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措施有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保证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形式、保证金反担保五种形式。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有下列方式:房产抵押反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自然人保证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存单质押反担保、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商标权质押反担保、企业保证反担保、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林权抵押反担保、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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