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耕地未经批准不能私自改变用途,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2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唯一例外的是政府统一安排退耕还林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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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
农田承包改变用途不合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承包土地后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需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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