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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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到3000元以上,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会被人民法院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的,会被法院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会被法院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关于盗窃罪司法解释相关问题,我国最高人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了1998年发布的相关解释。其主要内容是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等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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