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建筑法》第13条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是承包人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即,在施工中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理论,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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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施工资质,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证书的个体建筑队、包工头或其他组织承揽工程的行为;二是承揽工程的企业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没有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三是虽然取得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但与承揽建设工程本身的性质及行业管理要求取得相应行业的承包资质不一致,而承揽工程的行为,如施工单位仅取得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没有取得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为桥梁工程。上述未取得施工资质的情形一般不会出现在招投标程序中,因招投标程序中首先对施工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的不可能中标。未取得施工资质承揽工程行为,主要集中在工程相对简单,施工技术难度小的项目,一般为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农村自建房屋居多。
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公司是不能承接相关工程建筑的,因此所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也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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