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离婚案件中常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补尝或者帮助的情形,这些内容往往容易被混淆,这里有必要对上述概念进行区分,以便让更多的网友了解这方面内容。 一、赔偿问题。婚姻案件中的赔偿,是指夫妻关系当事人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补偿。补偿是离婚案件中夫妻关系当事人中一方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赔偿的行为。 三、帮助。帮助是指离婚时,如果有一方生知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时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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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认定感情破裂情况有: 1、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等。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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