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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自首条件

2022-09-14 15: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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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14 回复

专业分析:

毒品犯罪构成特殊自首可参照如下:(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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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自首的条件: 1、一般自首,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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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累犯实践中主要是指毒品的再犯。毒品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毒品累犯的认定条件主要有: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毒品犯罪。 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被判处刑罚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前罪被判处实刑,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前罪被判处缓刑,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缓刑考验期、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任何时间内。前后两罪的时间间距没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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