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邻居持如下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1)卫生部门、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2)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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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注销户口的流程:公民去世后,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其亲属、抚养人或邻居等应依法到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申报死亡登记,并为其注销户口,只要公民符合注销条件,证件资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就应当场为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在注销户口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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