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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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领导要求参与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直接或者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是行为人构成宣传传销活动罪既遂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标准为:犯罪情节较重的,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罪情节严重的,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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