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我公司要求A公司把此3人的劳动关系转至A,此3人称,合同虽然到期了,但是公司委派至A公司工作的,仍是我公司员工,如果要将劳动关系转出,需要公司按照他们的工作年限支付补偿费用。针对他们的说法,公司已经给他们发人事通知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公司上班,逾期将视为放弃在公司工作的权利,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此3人现仍在A公司工作,由A公司支付劳动保险费用(虽此3人的劳动关系在我公司,但劳动保险费用由A支付)以及工资.3人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终止.此3人接到我们的人事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我公司上班,并称按照苏人法工函(2002)43号文件要求我司给予经济补偿.答:我认为不应该给予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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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即用人单位无法存续。
不等于。劳动合同到期不是要必须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职工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职工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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