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如何注销登记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必备资料合伙企业变更登记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合伙企业注销登记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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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选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合伙企业之清算人,恰如公司之清算组,二者发挥的作用是相同的。清算人可由全体或部分合伙人担任,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但都应当在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选定,逾期未确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债权人+备案登记+登报公告清算人确定后,应在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并且,清算人还应自被确定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支付税费+清偿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4、编制清算报告+注销登记上述过程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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