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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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免征额是 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 5000,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直接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 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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