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员成员,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参加人数过半数的,选举有效。村民代表是否到场,法律没有限制。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只要参加村民数量符合法定条件,村民代表是否到场,到场人数多少,都不影响选举的进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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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选举村主任不合法。村民代表没有权力选举村委会正式候选人,全体村民才是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体。村民会议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形式。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遵循民主、合法、代表民意的原则,行使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力。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审议或决定本村的重要事项:听取并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经济发展情况报告;讨论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草案;审议修改村委会拟订的各项制度;审议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推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等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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