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迁到城市,变更为城市户口,原来农村的自留地应保留,由家人继续耕种承包,直到村里进行下次分配,就没有你的名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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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公布承包方案;个人以家庭为单位作为承包主体进行承包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由登记机构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造册。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根据土地承包原则和这一条的规定以及各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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