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征,下列几方面满足是,可以考虑使用缓刑: 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根据有关交通法规,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对伤者施救、主动报警、保护现场、配合有关机关处理事故是他们的义务,从法学角度讲,这种义务是驾驶员先行行为即肇事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应加重其责任。尽了上述义务,是“悔罪表现”的体现; 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做到这一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否则不能认为是悔罪; 3、在事故处理中,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达愿意赔偿,但却不做出赔偿的具体行动,仅称“出狱后再赔”或“我在看守所”没办法赔或称“我没有能力赔”,这些都不是积极赔偿的表现。“积极赔偿”应表现为有能力赔的全部赔偿,没有全部赔偿能力的,在赔偿能力范围内实际赔偿,超出能力范围的,借贷赔偿或与受害方达成分期赔偿协议,而不是躲避、找借口。 综上,只有具备上述三点才能认为是具有“悔罪表现”,不具备悔罪表现的,不宜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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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情形,关键在于看其具体的定罪量刑与犯罪情节是否能够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首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不能构成累犯,因此可以适用缓刑。其次,交通肇事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可能适用缓刑。再次,交通肇事者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最后,交通肇事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在量刑时不适合判处缓刑: (一)具备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的。具体包括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多次违反交通法规曾被行政处罚以及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处过刑罚的。 (三)有能力赔偿拒不足额赔偿的。如果有履行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足额赔偿,但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拒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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