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依据公安部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责任划分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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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由超车人负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都是从左侧进行超车,在超车的时候要先观察好周围车辆有没有人进行变道或者是超车的。所以,右侧超车出了事故就是右侧责任。
后车超车发生刮蹭,如果前车在自己的车道行驶,责任认定是后车全责。如果前车在压线行驶,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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