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必须列保险公司,将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这种做法对驾驶员和受害人来说都是有利的,对于法院来说也是有利的,节约司法资源。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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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立即停车; 2、及时报案; 3、抢救伤者; 4、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等,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若有人受伤,应尽快将伤者送医急救。若为死亡车祸,不得任意移动死者身体,须待勘验后再行处置。倘涉及其余车辆,应立即记下该车之车牌号码、厂牌,并询问对方联络电话、该车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内容。对肇事逃逸者,应记下该车的车牌号码、厂牌、颜色,并速拨打110通知警方处理。 5、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在交通警察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6、随后应向保险公司报案,接下来携带保险卡、身份证、驾照、被保险人印章(或失窃证明单、交通案件代保管物临时收据),尽速至保险公司填写有关文件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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