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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不动产登记的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2、向该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材料、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实地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4、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该机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房屋继承的步骤: 1、房屋评估:评估公司根据房屋所处路段、坐向等因素,作出评估,定出价格。 2、继承公证:办理公证时,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提交遗嘱原件。 3、房屋测绘:到房地产测绘部门领取测绘成果。 4、继承登记: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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