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房拆迁,我国国建有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如下: 一、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政策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拆迁安置房的税收政策 拆迁安置房或回迁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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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 (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赔偿包括: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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