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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离现场后,应当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填写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二)24小时内。 1、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 2、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1日前。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报警电话;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车辆类型、车辆牌号;如果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逃逸方向、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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