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不回避的;(二)评标期间私下与投标人联系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四)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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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再保留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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