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即临时扣留羁押,是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又称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对符合法定条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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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通常是从限制人身自由的那天起开始计算的。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是以天为单位,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也需要以天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会计算在内。通常是执行到第二天就算是1天,出所当天也会被计算在该拘留时间内。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要逮捕的,会在拘留后的3天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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