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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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驾驶员,车主承担责任的与否在于车主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如果车主名字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驾驶员是在醉酒后驾车不予以劝阻,那么车主在此情况下存在主观过错则需要承担责任。反之,车主无需承担责任。
超载会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所认定的责任,实际上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章、是否构成过 错,以及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形成的影响力的大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因超载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人没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由超载方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其他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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