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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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一、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 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地,经常居住地X镇,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现羁押于X看守所。 被告人 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地,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现羁押于X看守所。 被告人 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地,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现羁押于X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 XXX、X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 XXX、XXX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 XXX、XXX在X镇西商苑“自家居”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 XXX、XXX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 XXX、XXX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月日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如果撤回起诉,或者被法院驳回起诉,还能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调解,或者法院作出判决,就不能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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