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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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天24小时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五轴(含)以上及车长12米以上货运车辆通行。 二、第一条所述车辆拟通行G1京哈高速公路(河北段K48- K63、K102-K262)的,请选择绕行G0111秦滨、S41唐曹、S64唐港高速公路、G25长深高速公路或 102、205国道。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在G1京哈高速公路与秦滨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处、S52承秦高速公路与G1京哈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处、G25长深高速公路与G1京哈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处、G1京哈高速公路迁西支线沿途收费站、G1京哈高速公路迁安支线沿途收费站、G1京哈高速公路秦皇岛方向的香河主线收费站、G1京哈高速公路秦皇岛方向石臼窝收费站、G2502唐津高速公路唐山方向的唐港收费站至京哈枢纽互通段沿途收费站设置分流、劝返点。G1京哈高速公路、G25长深高速公路、S52承秦高速公路、G2502唐津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将依据通告在分流点、劝返点及沿途站口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劝返禁行车辆。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即“新国标”正式实施。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哈尔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新的标准,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电动车新国标中规定:电动自行车需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时速不能超过25km/小时、整车重量(含蓄电池)不能超过 55kg、电机功率不得超过 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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