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原则上要平均分配,孩子判给一方,另一方要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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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另一方可以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男方存在精神病且经常家暴的,女方坚持离婚的,有利于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不满2周岁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的,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8周岁的孩子要尊重其意愿,由其选择跟随父母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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