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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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的范围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结婚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婚姻登记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自愿,且满足法定结婚年龄的原则下,才能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满足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携带当事人双方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户口薄原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经工作人员核对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情况,可以准予登记,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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