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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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孩子在未成年的情况下,那就必须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后才能更改 2、在孩子已经成年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主体,孩子可以自行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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