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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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案件中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构成刑事犯罪,除此之外,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在20人以上的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聚众赌博行为中,在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的情况下,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即构成赌博罪。组织中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无论费用多少和赌资金额多少,均构成赌博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以赌博为业的,无论赌资或获利多少,只要为了营利而以赌博为常习常业均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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