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宣传品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者扣留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及工具。其他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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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商品、服务的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并视违法所得情况处以罚款。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商家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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