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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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不合理的,当事人首先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予合理的赔偿,起诉后法院会按照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理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首先要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其次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在48小时内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然后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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