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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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辅助器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赔偿款项看案件具体适用。
赔偿标准,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还要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具体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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