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房屋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登记确认。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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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70%的规定有省市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驻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服务标准的70%至90%交纳空置物业费,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已交付给业主的,物业费用自物业交付业主次月开始计收。
物业法对空置房的规定: 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的服务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交纳空置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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