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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在民法和刑法领域有不同认定。在婚姻法上,自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后便不承认事实婚姻,认定为非法同居。而刑法在处理重婚罪时仍然在将事实婚姻作为重婚罪的要件,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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