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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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下列情况下终止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表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纪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表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纪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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