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可对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罚款;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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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单位需要承担如下的法律责任: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1、物质保障责任。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6、安全管理责任。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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