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婚假有基本婚假和奖励婚假构成,具体天数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国家层面的婚假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 九十年代,一些省市把婚假规定扩展到了所以用人单位,部分省市如四川把假期延长到了5天。 目前,基本婚假天数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为3——5天,另加路程假。 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晚婚的,可以获得延长婚假奖励。但具体的奖励办法是由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7——30天不等,各地规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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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婚假的最新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3天;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间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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