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按强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对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显然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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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内容规定:下列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会撤销案件,宣告无罪。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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