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在办理残疾人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拒绝接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三)向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收取学费的;(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拒不接收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五)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六)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的;(七)未经批准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八)非法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九)对于残疾职工的转正、晋级、住房分配、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表彰奖励,不与健全职工同等对待的;(十)拒绝盲人和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的;(十一)拒绝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的;(十二)拒绝盲人、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和持残疾人证件的其他残疾人免交门票进入公园的;(十三)拒绝残疾人乘坐的非机动专用车辆在公园免费通行的;(十四)以残疾人名义募捐的钱款物品未用于残疾人事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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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2.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 3.县级残联理事长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第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第二,受理: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三,评定: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第四,政审: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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