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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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主要特征是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犯失火罪的,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预备形态主观方面的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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