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先生/女士,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 从您的描述来看,您说的是“股东把投资款打入对公账户”,可以得出股东是有证据证明这笔钱属于投资款且与公司有过协商,但也存在钱款性质变更的情况。 其次,还需向您询问一些案件的具体信息。请问是发生了投资款与借款的纠纷吗?股东现在是想退股?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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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五万元以上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这种情况下,三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了。
股东将钱打到公司账户通常算实缴。股东将钱打到公司账户上,只要注明款项为投资款,就可以算实缴。对于一般的企业已经取消了对收资本验资的要求,工商的行政管理部门只需要登记由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总额,并不需要对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并且不再收验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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