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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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赌博罪的第二款对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出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触犯本罪的,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又或者是管制,同时处以罚金。如果行为人的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时处以罚金。
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开设赌场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这是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原文。法条并没有规定开设赌场达到多少数额才应予立案追诉。所以开设赌场不论数额多少,都应立案追诉。只要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话,就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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