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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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所书的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法法律规定,并且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则该遗嘱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遗嘱人可以撤回和变更遗嘱。遗嘱订立后,遗嘱人作出违背遗嘱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回遗嘱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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