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 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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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债权在破产清偿债务中最后清偿。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清偿所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然后是其余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即使是享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也应当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获得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也包含设有抵押担保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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